公司为防止风险 业务员被扣工资 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短信声音:我丈夫原在金华市区一医药公司做业务员,工作期间一部分工资被作为押金扣除。我丈夫今年3月辞职,4月离开公司,但到现在都没有拿到押金与3月份的工资。请问我们该怎么办?短信发送人:张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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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的丈夫在金华的一家医药公司做业务员已有三四年,由于各种原因于今年3月底申请辞职,公司批准后在4月底正式离职。
去年10月之前,她丈夫就已被公司扣押了5000元作为押金。去年10月之后,公司实行承包制,规定每个月从业务员的工资中扣除50%作为押金,直到扣齐4.5万元为止。
张女士告诉记者,他丈夫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合同在公司,自己手上并没有相关证明材料。张女士说:“从我丈夫辞职到现在,已经过去4个多月了,押金和3月份的工资相加有两万多元,可到现在还没有拿到。请问,我们现在该怎么办?公司扣押金的行为是否合理?我们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吗?”
公司不能扣员工押金
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季建平表示,公司扣业务员的押金是否合理,具体要看双方是何种法律关系。业务员和公司之间,可能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劳动关系,另一种是代理关系,如果属于劳动关系,公司扣业务员押金,其行为就不合法。
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指业务员和公司签过劳动合同,双方有工资待遇与相关的社会保险等关系。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能享受《劳动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公司作出扣齐4.5万元押金的规定违背了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相关权利的规定。
作为公司员工的业务员,其行为代表的是公司,只要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能因业务员的行为可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扣押金。《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根据张女士反映的情况看,她丈夫属于公司的员工,公司扣押金的行为不合理,张女士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支队投诉。”季建平说。
未曾签订劳动合同 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季建平认为,因为劳动合同在公司手中,张女士的丈夫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必须通过其他途径证明他与公司存在着事实的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季建平说,虽然这条规定写着“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参照以上五类凭证,但对于类似张女士丈夫这种自己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同样适用。另外,要求用人单位退回押金,张女士的丈夫还必须持有押金收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