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了2倍赔偿金还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案件回放:周某某于2005年12月20日进入某外资公司工作,合同约定岗位为产品设计部门经理,月薪7000元,合同期3年,至2008年12月19日到期,未约定试用期。2008年7月10日单位向周先生发出提前解除与周先生劳动关系的通知书,要求周先生办理工作交接。周先生认为单位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单位支付3年工龄的2倍6个月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单位没有法定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周某某支付2倍赔偿金。仲裁委裁决: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至7月10日超过半年按1个月的2倍即2个月计算赔偿金,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2年多10天,按劳动法规定支付3个月赔偿金。公司向周某某支付总共5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律师说法: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了2倍赔偿金,是否还需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指导意见》第三十条也规定,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
记者问郑贤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
郑贤春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